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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儿戏水溺死 中国女子怪妹妹没顾好提告索赔410万遭驳
时间:2025-01-13 14:58来源: 未知 点击:

中国浙江省一名女子因其4岁女儿戏水溺毙,因而控告自己亲妹妹疏于照看。图为示意图,非当事人。(路透)

中国浙江省一名女子因其4岁女儿戏水溺毙,因而控告自己亲妹妹疏于照看。图为示意图,非当事人。(路透)

庄文仁/核稿编辑

〔即时新闻/综合报导〕亲友间常相互帮忙,但发生意外时,无偿提供帮忙的一方得负责吗?中国浙江省嵊泗县一名女子的4岁女儿日前戏水溺毙,她随后控告自己的亲妹妹疏于看顾,向妹妹索赔人民币90万元(约新台币410万元)被法院驳回。

中媒《钱江新闻》报导,2024年8月,江苏一对姊妹带4名子女到嵊泗旅游。事发当天,姊妹两人陪同孩子在民宿泳池嬉水,姊姊年仅4岁的孩子不幸溺毙。

事发后,经过调解,民宿老板愿赔偿人民币70多万元。

不料,事隔一个月后,姊姊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妹妹赔偿约人民币90万元。嵊泗法院受理此案。姊姊认为,妹妹主观上有过错,应当赔偿。

经法院审查,事发时,姊姊在民宿吧台询问航班事宜,妹妹带著自己的孩子去厕所,此后其余孩子陆续回到房间,留下姊姊4岁的女儿仍在泳池嬉水,无人看顾。待妹妹到泳池查看时,发现孩子溺水,立刻呼叫姊姊与工作人员急救,经送医仍回天乏术。

据报导,法院认为,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4岁孩童缺乏安全意识与自救能力,在场的孩子母亲是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查明事实,姊姊自始至终未离开民宿大厅,应当有相应意识和能力履行监护和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

此外,证据不足以证明监护转移的事实,姊妹二人间未成立委托监管的关系。即使假定妹妹需共同承担监护责任,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应严格限定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主观过错。妹妹在孩子嬉水过程中一直履行照顾义务,在意外发生后第一时间施救,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错。因此,法院驳回姊姊赔偿诉请。

来源:自由时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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