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兰县员山乡公所2020年2月举办员山灯节,现场布置的迎宾牌楼1月26日晚间约7点被强风吹倒,造成林姓阿嬷、郑姓妇人母女被压伤,林姓阿嬷事后伤重不治。(资料照,记者江志雄摄)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宜兰县员山郷公所2020年2月举办员山灯节,但1月底灯节的迎宾拱门遭禁不起瞬间风势而倾倒,压伤5人,其中,郑姓妇人重伤,成为重度身心障碍者,须终生聘请看护照顾生活起居,郑母伤重2天后宣告不治;郑妇针对她受重伤,请求员山乡公所、承包灯节活动厂商及负责人等8名被告应国家赔偿2342万多元,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今仍判应国赔2342万多元,可上诉。
被害人郑姓妇人提告主张,宜兰县员山乡公所拟于2020年2月1日起在员山公园举办「 2020 水啦员山鼠光灿烂」员山灯节活动,与天地汇国际公司得标,双方签立劳务采购契约,由天地汇、宏铭公司等7人分别负责现场施作等事宜。
不过,员山灯节搭设的「鼠光迎宾拱门」(简称迎宾拱门),并未适当固定,2020年1月26日晚上7时,现场没有任何警告标示,且灯饰均已开启,郑妇和母亲误以为灯节已开放赏灯而抵达现场,由于有瞬间风势,迎宾拱门因门架包覆未开洞布、及外挂不透风大型看板增加受风面积,且仅以简易绳索固定,无法抵抗该瞬间风速所产生的横向力,以致整座迎宾拱门随即倾倒压伤5人。
多位伤者中,郑妇母亲同月28日凌晨3时伤重身亡,郑妇腰、胸椎多处移位、骨折,致创伤性脊髓损伤、亦有神经性膀胱、肋骨、左股骨等多处骨折,成为重度身心障碍者,须终身聘请看护。
郑妇认定受有2674万元的损害,扣除事后因和解受偿332万多元,仍有2342万多元的损害未受偿,提告诉请员山乡公所及天地汇、宏铭公司等7人,共8名被告,应连带国家赔偿2342万多元。
宜兰地院审理后,判准员山乡公所等8名被告应连带赔偿郑妇2342万多元。全案上诉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迎宾拱门为员山乡公所提供给公众使用,属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项所规定的公共设施,应予适当固定,却因疏忽未予适当固定,以致户外场域正常的瞬间风势即将迎宾拱门吹倒,而发生此事故,其设置或管理有所欠缺,而且天地汇等7名被告有未适当固定的施工缺失等事实,两造都不争执,应予国家赔偿。
高院审酌妇人因此事故成为重度身心障碍者,生活无法自理,须聘请专人全天候看护,尚有40.65年余命,及劳动力达8成受损害,仍判准员山公所、天地汇等8名被告应连带国赔2342万多元。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