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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妇人积欠5银行百万 法院认「无奢侈或隐匿」裁定免责
时间:2025-07-25 18:17来源: 未知 点击:

判决指,债务人如欲重启经济生活,《消债条例》正是为协助经济困难的消费者提供重新出发的机会,债务人只要诚实清理债务、积极配合程序,即可获得法律保护。(记者刘咏韵摄)

判决指,债务人如欲重启经济生活,《消债条例》正是为协助经济困难的消费者提供重新出发的机会,债务人只要诚实清理债务、积极配合程序,即可获得法律保护。(记者刘咏韵摄)

〔记者刘咏韵/台北报导〕65岁翁姓妇人因经济困顿积欠5家银行债务,总金额估达百万元,历经更生失败、进入清算程序后,台北地方法院认定她并无奢侈挥霍,或隐匿资产等不诚信行为,且清算过程中已有30万余元资产分配给债权人,符合《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规定,昨裁定准予免责,未清偿的债务得以一笔勾销。

裁定指出,债务人翁女由原先于2023年声请更生,但因未提出更生方案遭驳回,法院于2024年6月改裁定进入清算程序。清算过程中,翁女名下存有约30万元存款及保单解约金,经清算后全数依法分配给债权人;今年2月清算程序终结后,法院依职权审查其是否具备免责条件。

法官审理发现,翁女清算期间无任何收入,仅自去年11月起每月领取国民年金5218元,并无其他生活支出,收入余额总计3万1461元,未超过其可分配所得,且债权人已实际受分配超过此数,并未构成《消债条例》第133条所称「分配总额过低」情形。

此外,法院也查明翁女未曾于7年内受免责,亦无隐匿财产、赌博、捏造债务等不诚实行为,符合《消债条例》第134条排除免责的例外规定。

法院审酌,翁女高龄无业、与父同住且由兄姊扶养,认其并无清偿能力,且已善尽配合清算义务,最终裁定予以免责。

判决指,债务人如欲重启经济生活,《消债条例》正是为协助经济困难的消费者提供重新出发的机会,债务人只要诚实清理债务、积极配合程序,即可获得法律保护,走出困境。

稳胜国际事务所主持律师包盛颢表示,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立法以来,让许多债务人能够按照收入所得的现实情形,兼顾基本生活需求,有效清偿债务,同时也使债权人得以公平受偿;债务人若遇有债务问题,按照消债条例前置协商、调解或是更生、清算程序,办理消债案件,循序渐进,终究能够使债务问题拨云见日。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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