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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扑倒女子、下体顶住对方 缺「这2状况」逃过强制性交未遂
时间:2025-11-09 03:19来源: 未知 点击:

洪姓男子涉强制性交未遂,高院认无性交犯意,改判强制猥亵2年。(记者王捷摄)

洪姓男子涉强制性交未遂,高院认无性交犯意,改判强制猥亵2年。(记者王捷摄)

洪姓男子发现女车主在车旁整理车内物品,突然将她推入车内扯衣、舔耳想性侵,一审认涉强制性交未遂判刑4年2月,但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认为无法证明洪男有想性交的犯意,撤销改以强制猥亵判2年。

检方起诉指出,今年3月白天,洪男佯装向女车主搭话降低戒心,突将女子推入自小客车后座并压制,威胁称要她安静,以下体顶住臀部、扯衣、以舌舔左耳;女子尖叫求救,紧抱身体抵住车门,并咬伤洪男手指后钻出车外扑倒受伤。

监视器拍到车门剧烈晃动,与女子拉著上掀短裙逃离,行车纪录器录得尖叫与对话;警方在女子左脸采得洪男DNA,诊断显示双膝手肘与唇部擦伤,上衣自胸口撕裂。

洪男否认性侵,辩称女子自行跌入车内,喊话是手指被咬才制止,仅承认临时起色心有猥亵意图。二审指出,强制性交未遂与强制猥亵的分野在于是否具性交犯意。

虽然洪男有压制、舔耳、扯衣与以下体顶住等行为,但未见脱裤等进一步举动,女子亦证称未见生理反应,洪男要求爬上车究系为遮避旁人或为后续性交难以确定。依证据裁判与罪疑唯轻原则,很难直接说这是性交未遂,改认强制猥亵成立。

量刑时,法院评洪男于公共场所施以强暴胁迫,手法恶劣,且在前案刑满5年内再犯属累犯,依刑法第47条加重;同时未见和解与悔意,综合教育程度与经济状况后定刑2年。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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