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地方法院。(资料照)
嘉义县大林镇王姓屋主2018年将名下套房租给保全公司做为宿舍,保全公司周姓员工2021年因债务问题在房内轻生死亡,该套房成为「凶宅」,经嘉义市建筑师公会鉴定房价减损609万8400元,王男向保全公司龙姓负责人、周男的继承人家属求偿,嘉义地方法院一审判保全公司负责人、周男父母连带赔偿609万8400元,全案可上诉。
王姓屋主主张,该间套房是保全公司在2018年以法人名义承租作为员工住宿,每月租金4000元;周男在外负债累累,常有债权人到台中工作处滋事,公司将周男调到大埔美工业区,周男仍须在员工宿舍待命、备勤,却在调职到大林期间在房内轻生,经嘉义市建筑师公会鉴定为「中凶」等级的凶宅,正常交易价格每坪18万元、总价值达1742万4000元,减损约65%计算,减损金额达609万8400元,还要支付修复费用等,让他损失重大。
龙姓负责人辩称,他没有与王姓屋主有租赁关系,周男下班后轻生不在执行职务期间,没有待命制度;王男的建物誊本所载建物用途为店舖仓库,不得居住使用,有违建筑法以及消防法令,王姓屋主也有过失。
周男父母辩称,王姓屋主将店铺仓库违法隔间成套房出租,不符消防与建筑法规,与儿子死亡具相当因果关系,得依民法向王某请求150万元抚慰金赔偿,主张与王某求偿抵销。
承审法官认为,保全公司经龙姓负责人同意承租该套房作为员工宿舍,周男受雇于该公司,且依前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陈忠五等人专文,认承租人对出租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凶宅」在社会文化与风俗观念中,一般人会忌惮居住使用或无意购买,无法排除于租赁物毁损灭失之外,判准王姓屋主求偿。周男轻生与仓库隔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周男父母主张求偿抵销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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