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地方法院。(资料照)
嘉义县1名张姓男子3月间带其所饲养的棕色土狗,沿大林镇嘉104线公路散步,狗未系狗绳也未戴口罩,竟接近对向骑来的80岁林姓妇人机车,突啃咬林妇的手,导致林妇的右手臂有3处撕裂伤还流血,嘉义地检署声请嘉义地方法院简易处刑,依过失伤害罪判刑40天,如易科罚金,以1000元折算1日,嘉检提上诉被驳回,判刑确定。
张男否认有疏于注意、未管束狗导致林妇受伤犯行,辩称当时带狗在嘉104线3.8公里处散步,狗跑在前面,他在后面,狗原本没有攻击他人,是林妇经过时有意要偷抱走狗,才被狗抓伤,狗根本没有咬到她等语。
林妇主张,当天骑车返家经过事发地点,狗从对向过来、主人走在后面,她骑电动机车过去,没有任何动作,因为很怕狗,不可能停下来跟狗玩,但狗突然接近、咬了她的手,当时手还带有袖套仍被咬了3处伤口,有就医诊断证明书可证。
嘉义地院合议庭法官认为,狗行走在人车通行道路上,饲主有管制义务,张男却漠视自身责任、导致林妇因意外成伤;审酌其与林妇达成和解并赔偿损害,但没有悔悟认错,还在法院审理时自陈很倒楣、对方是为了要钱才这样说,因不想与她计较才赔钱云云,态度恶劣,依其无业、以每月领取老人年金8000元收入,认原审认定犯罪事实、适用法律无违误,量刑也没有不当之处,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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