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院审理,陈男未违反少女意愿,依犯对未满14岁少女为性交2罪,各处3年10个月,并应执行4年10个月。(资料照)
苗栗县一名工厂作业员陈姓男子,于网路交友软体「WEPLAY」结识未满14岁少女「小花」(化名),2度邀约到土地公庙的公厕内发生性行为。陈男辩称双方仅有亲吻、拥抱,但苗栗地院法官认为,若是亲吻拥抱,在土地公庙前广场即可,且两人通联聊天纪录中,陈男也自曝双方做爱2次,未违反小花意愿,依犯对未满14岁少女为性交2罪,各处3年10个月,并应执行4年10个月。
陈男透过交友软体「WEPLAY」结识小花,明知小花为未满14岁之学生,于2023年7月间的2天深夜11点许,邀约小花出门到土地公庙的公厕内,发生性行为。
陈男行径东窗事发后,小花妈妈怒不可遏,报警提告。但陈男否认犯行,辩称,他和小花仅有碰面1次,且碰面时仅有亲吻和拥抱等语;陈男的辩护人则为其辩称,小花可能是因记忆混淆,因而将陈男与其他名男性经历之事,误为与陈男碰面时所发生。
但法官依小花证述及检警查得小花与陈男的通讯软体聊天对话纪录中,小花向陈男表示「我妈觉得跟男生出去就一定会被强奸之类的」、「虽然我们出去都在做爱」后,陈男随即回复「蛤」、「你跟男生做爱?」、「啥小」等语,嗣经小花回称「我跟你啦」后,陈男即明确回复告诉人「也只有两次啊」,不采信陈男及其辩护人之词。
法官甚至指出,若此案确如陈男所辩般,仅系和小花碰面并亲吻、拥抱,大可于别无他人在场的土地公庙前为之,没有必要特地一同进入土地公庙公厕内,甚至刻意不开启公厕内之灯光,由此更可征2人当时确如小花所证称般是欲发生性关系,而为避人耳目而特地进到未开灯之公厕深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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