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姓人妻涉从陈姓丈夫的外接硬碟内找到丈夫与李姓小三的亲密合照,当作证据状告小三破坏婚姻。S女却反遭丈夫控告非法偷取得电脑档案罪。(外接硬碟示意图,记者王俊忠摄)
1名S姓人妻于结婚后在陈姓丈夫的外接硬碟内发现丈夫与1名李姓小三的亲密互动照片,元配以这些不伦照片当作证据状告李女破坏她的婚姻;李女向陈男诉苦这事,陈男反告妻子偷取电脑档案并求偿100万元,台南地院刑、民庭分别判人妻3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并赔5万元给丈夫。
但二审法院也认定陈男与李女两人侵害S女的配偶权,判李女要赔给S女15万元慰抚金定谳。
陈男主张,他与S女于2007年初登记结婚,两人婚姻维系16年,仍于2023年初告吹。之前他与妻子有几年一起住在台湾北部地区,妻子趁他不注意之际、暗中拿到他所有的外接硬碟,经由电脑读取到硬碟内存有他与1名李姓女子的亲密互动照片及李女的私密照。
S女把这些照片复制到随身碟、当作证据,控告李女侵害配偶权。陈男说,李女把这事告诉他,他觉得隐私权遭妻子侵犯、担心照片被妻子不当散布与利用,惶恐不安,提告向妻子求偿100万元慰抚金。
S女辩称,那外接硬碟是她与丈夫两人共用,并非无故进入硬碟取得资料。
检方讯时,陈男称该硬碟只有他会使用,里面有约20张李女私密照,他的相簿档案都有加密。南院民事法官指出,这些照片是陈男与李女的私密照,并无意公开,即使陈男同意妻子共同使用硬碟,也难以认定S女可在未经丈夫同意下,复制取得上述照片;况且S女也未举证证明那硬碟是夫妻两人共用的事实。
法官认为,S女暗中取得陈男与李女的私密照,是故意侵害陈男的隐私权,陈男受有精神上痛苦;但考量陈男与李女确侵害S女的配偶权、陈男与S女已离婚,S女此举对陈男的侵害程度与双方身分、经济等条件,认定陈男求偿百万元过高,判陈男可获赔的慰抚金为5万元适当,这部分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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