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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家37年一毛都没出!70岁老父回头要女儿2千孝亲费 结局曝光
时间:2025-11-23 09:38来源: 未知 点击:

70岁的王男离婚37年未养2女,台南地院认未尽扶养义务重大,裁定免除2女扶养义务。(记者王捷摄)

70岁的王男离婚37年未养2女,台南地院认未尽扶养义务重大,裁定免除2女扶养义务。(记者王捷摄)

70多岁王男离婚后离家37年,未扶养2位女儿,但他认为现在无业又无财产,女儿也成年了,每月要各付1000元扶养费给他,女儿反指从小由外公外婆抚养,声请免除扶养义务,台南地院裁定免除女儿的扶养义务。

裁定指出,王男与前妻结婚后生下2名女儿,1988年离婚,约定子女权利义务由前妻负担,他离婚后即未再支付任何生活费。其后王男再婚,又与第二任妻子生下一子一女,2011年再度离婚,现年超过70岁,领有中度身心障碍证明,自称因健康欠佳找不到工作,名下也没有车辆与不动产,难以维持生活。

王男认为,2位女儿与再婚后的一子一女都已成年,具工作能力与收入,依法应按亲等与照顾情形分摊扶养义务,因此向2女声请,自今年5月起每月各给付1000元,作为老年生活费。2名女儿则答辩,自己自出生后就由外公外婆扶养,与舅舅同住成长,从未与父亲共同生活,也没收过父亲任何扶养费,长年欠缺实际照顾。

合议庭说明,依民法规定,直系血亲卑亲属虽为尊亲属的第一顺序扶养义务人,但受扶养权利人如对负扶养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法院得减轻或免除扶养义务。王男与2女在调解程序中同意,由法院裁定是否免除扶养义务,并共同确认他自离婚后未曾照顾与扶养2名女儿。法院审酌若仍命2女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依民法第1118条之1裁定免除2女对王男的扶养义务,并驳回王男声请,程序费用由王男负担,全案仍可抗告。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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