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
2021年5月,李某和张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双方按当地习俗办理了结婚酒宴,李某向张某给付彩礼88000元、三金11738元、苹果手机6197元,给予女方父母及亲朋的礼金共计41000元。张某携带了戒指一枚、西装一套、床上用品四套、10000元现金的嫁妆,到李某家中与李某一起共同居住至2023年11月。期间张某生育一男孩,双方未领取结婚证的原因系张某未达到结婚年龄。
湘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苹果手机是男方对女方的一种赠予,女方亲属的礼金实际是人情往来的一种,均并不能认定在彩礼范围内。故李某给予的彩礼为:88000元现金及价值11738元的三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在两人共同生活的两年多时间里,李某和张某相互转账,消费开支水平相当,且均无证据证明对方在共同生活中系过错方。综合考虑到两人育有一子,两年来家庭生活的实际开销的情况,88000元的彩礼及11738元三金,并不算高。故法院对李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现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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