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害人指取卡的车手身材精瘦,但曾男身材壮硕,身形体态不符,被法官判无罪。(资料照)
彰化县廖男误入诈骗集团陷阱,将个人提款卡交给一名车手,警方透过路口监视器逮到曾男,曾男虽否认犯案,仍被检方起诉。该案经彰化地院审理,出现大逆转,原因是廖男仅凭对方是「单眼皮、五分头、穿白布鞋」特征辨识,加上本案录到取卡男子身材「精瘦」,但另一监视画面曾男却是「身材壮硕」,法官据此认定,取卡男子并非曾男,判决无罪。
这起诈骗案发生在2023年11月间,被害方廖男接到诈团电话,对方冒充台北市户政事务所人员、林姓警员及黄姓检察官,谎称其个资外泄涉及贩毒案件,要求交付银行帐户提款卡及密码配合调查。
廖男信以为真,与对方约在员林市某路口,将2张提款卡交给一名戴口罩的男子,并透过电话告知密码。事后廖男惊觉帐户被领走20万元,觉得事有蹊跷才报案,检警根据相关线索,认定曾男涉嫌担任取卡车手,对曾提起公诉。
曾男矢口否认涉案,仅称案发当天确曾从新竹来彰化找朋友「强哥」,双方互留联络方式。案发当天,「强哥」指示前往某超商等候,后来在超商遇到另一男子,两人一起乘车到彰化高铁站,他强调,从未与被害人接触。
法官审理时,廖男虽指认曾男就是取卡男子,但当天对方全程戴口罩,接触时间不到一分钟。廖男说,对方有「单眼皮、五分头、穿白布鞋」,但法官认为,这些特征相当普遍,难以作为唯一指认依据。另据该案路口监视器录下的画面,画面中男子戴口罩,无法看清完整五官,但身材精瘦。
被告曾男案发后2周,在新竹另涉他案被监视器录下,画面中的曾男身形壮硕偏胖,与本案中取卡男子的精瘦体态截然不同。被害人当庭也证实两者身形「明显不一样」。
法官表示,虽然被告使用的手机门号当天曾在彰化地区叫车,但这仅能证明他人在当地,无法直接证明他就是取卡之人。刑事诉讼遵循「无罪推定」原则,检方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公诉人提出的证据虽能证明诈骗事实存在,但无法证明被告就是实际参与犯罪的车手。判决无罪。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