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高行更一审判决,认定中央投资及欣裕台公司属国民党附随组织的不当取得财产,股权应移转为国有。(记者刘咏韵摄)
党产会于2016年首次认定中央投资公司、欣裕台公司为国民党附随组织,并依《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禁止两家公司处分共约156亿元资产。两家公司及国民党不服,分别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二审废弃发回更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更一审认为,两家公司所持股权属不当取得财产,应移转为国有,认定原处分程序合法,驳回诉请,可上诉。
北高行审理时指出,党产会依党产条例第4、5、6、14条及施行细则第3条第1项作成原处分,程序合法,并经公开听证程序调查证据,包括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是否属附随组织,以及其股权性质。法院认为,党产会在作成处分前已充分举行听证,兼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并可在听证程序外依职权调查其他证据作为行政处分依据,符合正当程序及法治原则。
合议庭认定,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股权来源并非以党费、政治献金或竞选经费取得,而是透过盈余转增资及原始出资所形成,法院认为,这些资金来源不符合政党本质,属不当取得财产,因此应移转为国有,判决驳回两家公司诉讼。
两家公司律师曾主张,党产会主委顾立雄在作成行政处分前即表示两公司应归国有,程序因此有瑕疵,且公司资金来源合法,并非国民党可实质控制;国民党律师也指出,虽身为股东,但不参与经营。对此,党产会律师回应,听证程序兼顾双方陈述权,证据调查充分,行政处分依法作成,并非偏颇。
判决指出,参加人于中投公司设立及增资的资金来源,无法确认系以党费或政治献金等符合政党本质的收入取得;欣裕台公司资产全部来自中投公司,并非另行出资设立。法院审酌参加人历年财务资料、党费收入及政府补助情形,认定中投公司与欣裕台公司股权均属不当取得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移转为国有。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