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副院长、教授丁锦希,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讲师、博士李伟的研究成果——《抗癌药税改政策对终端价格影响的探讨》,今日新闻,经过测算后,大部分抗癌药品实际价格下调幅度主要集中在2%-6%之间,并没有公众期望的那么高。
主要原因一是降关税涉及品种范围小。在原有关税税则中,进口抗癌药品中的单克隆抗体和其他生物制品原关税即是0%,并未产生影响;同时,小分子化学药品原关税为2%,降为零后对价格仅有小幅度影响。
二是增值税计税依据发生变化。假设A药品出厂价800元,经销商以1000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医疗机构。在这个环节降税前16%的“一般纳税”是以企业购进和销出价格的增值部分200元为计税依据,应纳税32元/盒;3%的“简易纳税”则以单笔销售金额1000元/盒为计税依据,应纳税30元/盒,所以降税前后差额仅为2元。因此,由于两种纳税方式计税依据不同,应缴纳增值税率不能简单认为“降低了13%”。
三是对于国产药品,不存在关税的影响,有些生物制品2014年底前就已采用了3%的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也可能会有企业经测算后仍然选择按照16%的增值税缴税。这些情况下税改政策对终端价格都不会有影响。
而一位连锁药店的相关人士曾透露证实,公司内部在进行核算后发现,增值税的改变对于其所在药店而言,税费不降反升,“过去4000元的药品,以药店5%的毛利,征收17%的税也就是34元,但是按简易计税3%,调整后药店相当于一次性在进货环节缴纳120元的税。”
前述中国药科大学学者的文章也进一步认为,降税对价格的影响与流通交易环节呈负相关,即“流通环节越多,降税政策影响越小”:当前述A药品出厂价与终端价格不变,但是由经销商经过流通企业再销往医疗机构。假设经销商以900元/盒的价格卖给流通企业,流通企业以1000元/盒的价格卖给医疗机构,降税前应纳税32元/盒,降税后由于出现了两次交易,应纳税57元/盒,反而出现了增长。此外,3%“简易纳税”无法对企业运营过程中相关成本(如仓储和管理成本)进行抵扣也会削弱降税政策的最终效果。
该文章认为,虽然降税对企业的利润并无太大吸引力,但部分企业体现出了充分的社会责任感,目前已经有辉瑞、西安杨森、诺华等企业主动申请调价。
文章建议国家主管部门还应与企业充分沟通,在核实药品流通各环节的真实加价和开票纳税情况的基础上,指导企业精准测算药品价格降幅,合理降价,既保证将降税额度全部让利于民,又不干扰市场正常运行机制。
新一轮国家谈判有18个抗癌药品种在谈
曾在诺华等制药公司就职多年的业内人士刘明(化名)认为,相对于复杂的税费及企业成本计算,对于患者终端支付,抗癌药品能否列入医保更重要。
“只有进入医保的药品才会大卖,政府与药企谈判可以平均优惠40%左右,进入医保目录后医保资金再报销70-80%(此处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比例不同),患者才能吃得起药。”刘明说。
而刘军帅认为,从可持续发展角度来看,想要降低药品价格,应该要把握“以量换价”和“以质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