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资料照)
新北市一名少女3年前搭计程车逃家,没钱付车资,陈姓运将要求她陪酒,还3度对她强行猥亵,由于少女向运将谎称18岁,运将不知她实际年龄,最高法院维持二审判决,依利用驾驶运输交通工具机会犯强制猥亵罪,判刑3年10月定谳。
判决指出,有伤害、公共危险记录的陈男,2022年5月18日凌晨1时许,开计程车于新北市三重区三和国中捷运站附近,搭载被害少女与她的2名朋友,前往莺歌友人住处。
抵达后,3人都无钱支付车资,陈男竟命被害少女上车,开车离去,利用她逃家、不想进警局且身无分文的弱点,要求她陪他喝酒,在车上对她伸出狼爪,抚摸其大腿、下体、胸部,他用口罩遮住对方眼睛强迫口交,推倒以下面摩擦其私处。
少女事后报警,陈男仅承认有摸腰、手、肩、大腿「吃豆腐」,否认强行猥亵,且她自称18岁,不知她未成年。
二审高等法院审酌陈男为满足欲念,在计程车上对少女强制猥亵,致少女身心受创,犯后否认犯行,将陈判刑3年10月;最高法院驳回陈男上诉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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