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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岁施姓男子今年8月30日晚间6点多,在嘉义市家乐福嘉义店内,用iPhone手机开启录影功能,放在一名女子短裤下方,摄录大腿内侧、臀部及内裤等部位,被女子先生发现报警,案经检方声请简易判决处刑,嘉义地方法院日前依犯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罪,判处施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
施男多次犯妨害秘密案件,被判刑确定,最近一次前案于去年3月27日执行完毕;但他不知悔改,今年8月30日又在家乐福嘉义店内用手机放在女子短裤下方,拍大腿内侧、臀部及内裤等身体隐私部位,被女子先生发现后制止,报警处理,警方到场后查扣施男手机,施男也坦承犯案。
判决书指出,施男5年内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为累犯,他为满足个人私欲、快感,利用他人在商场逛街之警戒心较小的机会,持手机摄录女子隐私部位,严重侵犯他人隐私,造成女子心理、精神侵害,考量他犯后坦承犯行,女子无调解意愿而未能成立调解,未赔偿所受损害,判处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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