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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说不出妻子具体生产日期 男子申请事假陪护被拒
时间:2026-07-31 18:36来源: 未知 点击:

据工人日报7月30日报道:7月5日,大连一起因男职工汪某某陪护家属待产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结,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单位不准假违法。

吉林省某建筑公司大连分公司职工汪某某因妻子临近预产期申请事假陪护,但因他无法精准说明妻子的具体生产日期,申请被单位拒批。汪某某情急之下离岗回家照料妻子,被企业以无故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辞退。无奈之下,汪某某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林海玲申请劳动仲裁,大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企业向汪某某支付赔偿金12万元。

据了解,汪某某日常工作表现良好,无违纪记录。其妻子预产期临近、随时可能生产,家中缺乏照料条件,他便通过单位微信群向单位申请事假陪护待产,但单位领导多次询问请假日期,汪某某声称自己也说不准,单位领导因汪某某请假日期不确定未同意。汪某某却认为单位领导故意“找茬”,便离岗回家。单位随后以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汪某某的劳动合同。汪某某说,妻子反映身体有明显生产迹象,需要住院观察,但其预产期为医学预估时间,存在正常浮动范围,所以无法确定精确的生产日期。

王金海认为,汪某某因家属待产需陪护,属于正当、合理的家事紧急情形。用人单位在明知预产期无法精确确定的客观前提下,简单粗暴拒批假期,并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属于滥用用工管理权。

用人单位代理人认为,企业规章制度对于职工请假有明确规定,如果单位未批准职工请假,职工应当正常上班,并依照单位规定请假,而不是违背单位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因此,单位有权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行使管理职权应当合法、合理,不得无视劳动者基本生活权利。职工离岗系因家属临产,不具有无故旷工的主观恶意,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程序瑕疵、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依法裁决企业向职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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