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总统陈水扁被控于前台北101董事长陈敏薰买官案涉嫌洗钱,台北地检署起诉,台北地院认为已完成10年追诉权时效、判决免诉,检方上诉,高等法院今认定追诉权时效已完成,仍判免诉。可上诉。(资料照)
前总统陈水扁被控于前台北101董事长陈敏薰买官案涉嫌洗钱,台北地检署2015年1月起诉,台北地院同年5月13日裁准扁因病停审,去年5月认为已完成10年追诉权时效、判决免诉,检方上诉。高等法院去年8月撤销发回更审,北院更一审仍判决免诉;检方第二度上诉,高等法院今认定追诉权时效已完成,仍判免诉。可上诉。
北检起诉指出,陈水扁与妻子吴淑珍收受陈敏薰1000万元,使陈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长,扁、珍已各被依贪污罪判刑8年定谳;高院审理此案时,检方认定吴淑珍将贿款透过胞兄吴景茂存入人头帐户,陈水扁也涉洗钱,分案侦办,2015年1月19日依洗钱罪嫌起诉扁。
北院调查,最高检察署特侦组(已裁撤)侦结前案时,漏未起诉扁洗钱罪,签请检察总长分案办理,于2011年1月13日开始侦查,发交北检侦办,北检于2015年1月19日起诉,同月26日移送北院,后来因陈水扁因病不能到庭,同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审判。
判决指出,陈水扁所涉修正前洗钱防制法的洗钱罪,法定刑为5年以下,追诉权时效为10年,加计停审而停止追诉权时效的4分之1,即2年6月。
合议庭计算,本案犯罪行为终了日为2006年1月25日,计入追诉权时效期间10年、停审期间2年6月,共为12年6月,加上检方行使追诉权的4年7日、北院于停审前行使追诉权的3月18日,全案共已追诉16年9月25日,追诉权时效早已完成,因此判决免诉。
检方不服上诉,高院认为,法院应使诉讼参与者有到庭或其他方式表达意见的机会,以保障当事人听审权,一审迳认追诉权时效完成,即直接判决免诉,程序未妥适,撤销发回北院更审。
北院更一审认为,本案已行使追诉权达16年10月又30天,追诉权时效已完成,判决免诉。检方不服,第二度上诉,高等法院采认北院相同见解,认定追诉权时效已完成,今仍判免诉。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