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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总经理挪用885万被公诉 通缉期间还炮制虚假诉讼
时间:2021-01-07 16:43来源: 一点资讯 点击:

沈阳最大民营钢铁厂西城钢铁公司总经理林美航,挪用单位分红款885万元长达3年6个月,用于购房挥霍,检察机关对此提起公诉。

近日,沈阳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林美航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林美航坚称自己挪用资金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请求法院判决其无罪。

有意思的是,涉嫌挪用资金罪的林美航,在被警方通缉期间竟然还在异地炮制虚假诉讼,试图搅浑警方的侦查。


本来前景尚好的西城钢铁

挪用885万17个月的总经理

林美航,福建长乐人,沈阳西城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据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9日,沈阳西城钢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借款的名义进行股东分红,在其他股东均得到分红款的情况下,未向股东林城发放其应得的885万元分红款。

2017年3月13日,时任沈阳西城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林美航,以由中间人陈信锥出面调解其与林城之间的矛盾为由,在征得沈阳西城钢铁有限公司其他股东(除林城外)的同意后,让公司财务人员以预提林城红利、打入第三方协调人员账户的名义,通过公司账户向公司出纳员陈雄账号转账885万元,后陈雄将885万元转入陈信锥妻子林敏钦银行卡中。

陈信锥在调解失败后,向林美航表示要将钱转回,并向林美航索要账号,后林美航向陈信锥发送户名为林美航的银行卡号。陈信锥于2017年6月13日将上述885万元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880245.17元转至林美航提供的上述账号中。同日,林美航将其中人民币338.1189万元用于购买门市房,其余陆续转账消费。

2018年11月12日,沈阳西城钢铁有限公司通过苏立微、陈孔城、汪斌的共管联名账户向林城支付上述分红结息款人民币88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林美航作为沈阳西城钢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并部分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缉期间炮制出来的虚假诉讼

2020年12月2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林美航涉嫌挪用资金案。

据上游新闻报道,在庭审过程中,林美航辩称,885万元是作为股东林城的分红款转到中间人的账户委托转交,经过了严格的公司财务程序和相关负责人批准。在钱款被退回后,由于林城欠林美航巨额债务,这笔钱实际上变成了林城偿还的借款。

这笔款的性质,究竟是林美航挪用资金、还是用于抵扣林城拖欠他的借款?这背后或许还隐藏着一个“案中案”——虚假诉讼!

原来,林城于2017年12月向警方举报林美航涉嫌挪用885万元资金,沈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12月26日依法立案,并于2018年1月20日将林美航列为网上通缉犯。

林美航得知自己被通缉后,试图以“林城拖欠其借款”为由将水搅浑。

2018年2月5日,被通缉后的林美航竟编造虚假证据,将林城告上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城偿还其借款本金1160万元及相关利息,法院于2018年2月7日进行了立案。

在法院受理该案的过程中,林美航始终拒绝向法院提供林城的联系方式,以至于林城根本就不知道他在长乐法院提起的虚假诉讼。就连送达,法院也是采取公告方式,林美航试图以此方式欺骗法院作出“林城缺席”的生效判决。

幸好,长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得知沈阳公安已对林美航进行进行刑事立案,且林美航涉嫌的挪用资金罪,相对方正是林城。据此,长乐法院以“原、被告之间的经济纠纷涉嫌经济犯罪”为由,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闽0182民初590号裁定驳回了林美航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沈阳公安并案侦查。

林城认为,林美航的起诉纯属子虚乌有,这是典型的虚假诉讼。

林美航所称的“借款”,经沈阳公安侦查后,证实确实没有这回事,因此林美航编造虚假证据进行诉讼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林城准备继续向司法机关进行控告举报,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林美航涉嫌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

林美航的虚假诉讼被驳回

经检委会研究依法提起的公诉

2013年4月,沈阳市政府到福建招商,林美航及其堂叔林城便计划一起来到沈阳,为建设中的沈阳西城钢铁有限公司增资并进行重整。

据了解,西城钢铁成立于2012年9月,由当地人苏志一等股东组成,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但是在建设过程中遭遇了资金短缺问题。

公开资料显示,在林美航、林城增资后,西城钢铁注册资本变更为1.1亿元。公司重整后,林美航占公司总股份的28.39%,林城占公司总股份的27%,其余几位股东分别为苏洋、林辉和蔡莲官等人。林城出任公司董事长,林美航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公司重整以来,股东内部矛盾一直不断。2016年8月1日,林美航与林城彻底翻脸,林美航将林城的办公设备及文件资料扔出办公楼,林城在公司内失去了话语权。

林城的办公设备被林美航扔出办公楼

2016年9月,西城钢铁公司进行分红。按股东会决议,林城作为股东应分得红利885万元,但该笔分红款并未发放给林城。

对此,林美航辩称,2017年春节过后,受林城所托,中间人陈信锥调解林城与林美航二人之间的纠纷。此后,经时任西城钢铁董事长苏志一同意,根据公司财务流程,将林城的885万元分红款汇到第三方协调账户中。

2017年6月13日,中间人陈信锥找到林美航,表示“没有帮上忙”,并要求林美航提供账号。本来,如果林美航没有犯罪故意,他就当提供公司的对公账号;但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他把自己的个人账号提供给了陈信锥,于是陈信锥便将该885万元分红款转到了林美航的个人账户中。

林美航在收到该款的当天下午17时许,就通过刷POS机的方式,用此款中的338万余元购买商品房。此后,林美航陆续将其余的550万余元挪用作他用。

2017年12月,林城因此向警方举报林美航涉嫌挪用资金。直至警方对林美航进行通缉、林美航在长乐法院提起的虚假诉讼败露,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才向沈阳公安投案自首。

但是,直到现在,林美航也未将885万元返还给林城,至今已被挪用侵占了3年又6个月。

在检方的起诉书中,虽然检方称“西城钢铁有限公司通过苏立微、陈孔城、汪斌的共管联名账户向林城支付上述分红结息款人民币885万元”。但林城却称,2018年11月公司向他支付的855万元,实际上是公司为他补发的分红款,而公司此前被林美航挪用侵占的那855万,至今仍被林美航非法侵占着。

关于林美航“林城委托陈信锥进行调解”的辩解,林城称这完全是扯淡。林城表示,他不可能让陈信锥拿着本来就属于他的分红款去找林美航调解,这完全不符合逻辑。事实上他也没有委托陈信锥去找林美航调解,这是林美航在胡说八道。

既然林城没有委托陈信锥进行调解,而林美航也实际挪用并占用该款长达3年又6个月,那么林美航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从林美航的行为来看,性质十分恶劣,是完全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的,且挪用数额特别巨大。

针对此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也是非常审慎的。为预防冤假错案,该院通过召开检委会的形式,进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最终通过集体表决,才将此案起诉至人民法院。

然而,在法院庭审阶段,林美航却进行“翻供”,拒不认罪。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可以减轻刑罚处罚。

而当庭自愿认罪,是是否构成自首、能否减轻刑罚处罚的根本条件。

然而,林美航在犯下案件后,出于被警方上网通缉的强大压力下,才选择了自首。但在通缉被解除、重获人身自由,于法院庭审时,却不能如实供述罪行,并拒绝当庭认罪。

法学专家指出,法院据此不仅应以挪用资金罪对林美航进行定罪,而且还应当认定其当庭翻供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同时,关于林美航涉嫌虚假诉讼的问题,林城也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进行报案。(监察瞭望)

 

原文链接:https://www.yidianzixun.com/article/0SbEoo0A?share_coun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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