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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到户政所办好离婚 1原因法院判无效
时间:2026-10-19 17:38来源: 未知 点击: 次

拿了有证人签名的离婚证书,夫妻到户政所办好离婚登记,先生反悔打官司,南投地院判决两人婚姻关系存在,离婚无效。(记者陈凤丽摄)

拿了有证人签名的离婚证书,夫妻到户政所办好离婚登记,先生反悔打官司,南投地院判决两人婚姻关系存在,离婚无效。(记者陈凤丽摄)

南投县一对夫妻谈妥离婚,先生先让妻子在离婚证书签名,再找了2名证人签名,夫妻带著离婚证书到户政所办好离婚,先生后来反悔打官司,指2名证人只是被拜托签名,主张离婚无效。南投地院法官经查,2名证人证实未亲闻或亲见2人离婚,不符离婚合法要件,判决婚姻关系存在。

南投县这对结婚8年多,育有2名子女的夫妻,是在去年9月一起拿著有2名证人签名的离婚证书到户政事务所办妥离婚登记,但过了一段时间先生后悔离婚,但因已办好离婚登记,妻子也不愿破镜重圆、重办结婚登记,经找律师咨询后,找到离婚无效的理由,因此打民事诉讼,请法官确认两人婚姻关系存在。

先生主张妻子制作离婚证书后并签名,他再拿著证书去找2个朋友在证书上签名,事实上这两个人不知离婚详情,也没问过其妻,与民法1050条规定要件不符,纵然办好登记,离婚仍不具效力。

妻子则说,两人谈离婚谈了9个月,谈好由她制作离婚证书,先生负责找两名证人签名,相信两名证人都已清楚知道离婚的真意才会签名。

南投地院法官认为,离婚为法定要式行为,要两人以上证人的签名,不一定要在协议离婚现场之人,但必须亲见或亲闻双方当事人确有离婚真意之人。两名证人具结的确不知离婚详细状况,也没问过另一方,即违反民法第1050条规定的离婚证人要件,依民法第73条规定应属无效,婚姻关系仍继续有效存在。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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