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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配新店碧潭溺毙两女案,台北地院国民法官庭今进入辩论阶段。检方质疑,被告简姓女子及其律师团队多次以视力障碍、精神疾病及家庭不睦解释犯罪动机,但这些理由实际上反映其自私与报复心理,无法作为开脱依据。检方强调,简女入水自杀仅持续4分钟,案发隔天情绪稳定,且曾带走孩子护照、行凶后转帐给父亲,显示其具有控制与辨识能力,自首延迟且对侦查助益有限。经综合评估,检方指出保护因子仅6项、风险因子3项,建请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检察官林岫璁指出,简女方在庭上多次以视力障碍、精神疾病及家庭不睦解释犯罪动机,但这些理由实际上显示其报复心理与自私行为,不能作为开脱之用。林强调,自首行为须以当天的言行为准,而非事后声称,包括案发前带走孩子护照、行凶后转帐给父亲,以及杀害女儿后仍步履稳健、撑伞等举动,均显示其具有控制与辨识能力,且自首延迟,对侦查助益有限。
检方指出,简女案发隔天甚至考虑财产处理,入水自杀行为仅4分钟,并非即时或全面自首,显示其自首动机并非真诚。加上案发前后对公婆言语威胁、要求下跪,以及持续以女儿作为报复筹码,均证明其杀人动机利他性不足,属自私、报复性行为。
精神鉴定简女情绪稳定
监视器画面比对也显示,案发隔日简女情绪稳定,无自杀行为迹象;精神鉴定报告亦支持此点,认定其入水行为不可采信。检方强调,简女多次欺骗女儿下水拍照,致生前饱受窒息痛苦,手段凶残,犯罪动机、目的与结果均属最严重,责任刑第一阶段应附属死刑,本案不适用刑法第59条。
至于精神疾病因素,检方表示,简女罹患抑郁症或创伤后压力症,对犯罪行为仅有间接影响,不能认为其犯后态度良好。案发当日简女仍能冷静操作财务,显示其内心选择并非单一受疾病支配。
检方指出,修复式司法对已逝两名孩子并无实际修复作用;被害人父母至今无法面对被告,社会复归可能性低,亲友监督亦有限。经综合评估,保护因子仅6项、风险因子3项,检方建议判处无期徒刑。


















